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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颁布《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立法助立生态淄博建设

点击数:3707次  发布时间:2017/04/27 09:41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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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淄博 生态

今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煤炭局召开《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就煤炭清洁利用与监管职责、煤炭质量、煤炭消费总量、设立煤炭禁燃区、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散煤治理、经营性储煤场布点与建设标准、煤炭经营企业与经营性储煤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由市煤炭局起草,市法制办审查修改。为保证《条例》顺利出台,法工委会同城环委和市煤炭局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向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3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条例》的出台将为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于违法经营、违法使用煤炭的企业,除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外,《条例》将通过信用手段对失信企业予以制裁,使其得不偿失,督促依法经营和使用煤炭。

淄博市作为老工业城市,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较高且使用量大。据统计,2016年全市年耗煤3000多万吨,单位面积燃煤强度居全省前列,煤炭燃用污染物排放和煤炭扬尘污染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针对以上污染情况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煤炭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助力生态淄博建设。

淄博市煤炭局局长董以琦在发布会上指出:“《条例》发布实施后,我们在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管执法上腰板更硬了,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在执法上会更加顺畅。”淄博市针对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进行立法,在污染产生的源头采取相应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煤炭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条例》明确了发改、经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作出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加大了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按日连续处罚等,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如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将没收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煤炭生产企业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燃用煤炭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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