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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农村污水也要达标排放

点击数:2001次  发布时间:2019/04/09 13:40 作者: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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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上,《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采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处理方法,确保农村污水达标排放。”山东省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善甲介绍说。

  为更加有力地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条例》,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

  张善甲介绍,《条例》共6章、51条,在内容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新内容,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系统全面,更具菏泽特色。

  张善甲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菏泽市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全市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标要求上,《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市和农村生活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责任划分上,《条例》一方面对菏泽市各级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另一方面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针对菏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譬如,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落实以灌定采措施,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检测达标准后排放,严禁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各级应采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在三产排污方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污物、垃圾等废弃物等。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成本的,各级政府应给予补贴。

  《条例》明确,菏泽市及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建设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市、镇(乡)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处理方法

  在管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的同时,《条例》对生活污水、垃圾排放等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菏泽市及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制度,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湖泊和水库周边,河流和渠道两侧的重点、敏感区域,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对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污水达标排放。

  《条例》明确,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者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违法倾倒、排放。

  《条例》要求,禁止宾馆、酒店、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流、渠道、坑塘、溪沟等外环境排放污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污物、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者,单位将被处2万~20万元罚款,个人也将被处1000~10000元罚款。

  此外,因水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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