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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2019年4月15日接到刘刚诉求书后,安排记者到本溪市走访了解核实:刘刚,男,57岁,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安社区,身份证号:210504196304270296,联系方式:18034344433。于1999年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本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6500元,和刘刚共同犯罪的刘伟、邹国松、崔永军、屠新林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但和刘刚共同犯罪虚开增值税票的国税局工作人员周伟、本钢腾达公司直接责任人谢英利和法人袁福民,本钢二建公司法人李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案相关责任人至今未受到追诉,希望尽快得到处理结果。刘刚要求本溪市公安局依法返还扣押的现金、手机,厂子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土地面积3750平方米左右及设备等,1998年下半年本钢板材购销合同,加工合同等物品。
而原来刘刚被扣押的厂房现在以开发成商住楼房。
2010年1月9日刘刚刑满释放后,向多方有关部门反映并实名举报被扣押物品返还而至今未得到解决。
望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督促监督解决问题。
本网将持续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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