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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天津市绿色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湿地生态补偿和修复工作,近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天津市规划资源局修订《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
《办法》规定,“十四五”时期天津市财政将继续按照每亩500元标准,对天津市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的集体土地给予补偿。据初步测算,涉及相关区湿地流转集体土地21万亩,每年市财政将安排补偿专项资金约1亿元。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以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水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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