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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数:248次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7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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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2023年9月经市政府五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根据中央、省部署安排,我市坚持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的重要抓手,逐步构建起“前端减量分投、中端分类收运、末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形成了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但随着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生活垃圾混投混运、后端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全国多省、直辖市及地级市均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法规,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可供借鉴的做法、经验。因此,基于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为我市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制度遵循,通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制度设计,实现示范引导和刚性约束相结合,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文件参考:《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内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办法》调研论证情况

一是开展立法起草调研。通过开展查阅资料、多方走访、考察学习、电话函询、座谈论证等调研活动,参考、吸收成都、遂宁、内江、宁波等地先进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形成《办法》初稿,于2023年6月19日提交市司法局。二是充分征求意见。市司法局就《办法》内容向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资阳市人民政府”“资阳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三是组织部门座谈。2023年7月13日,市司法局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人员召开立法座谈会,同时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协社法委相关负责人到会指导;2023年7月17日至21日,市司法局组织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环卫处对《办法》进行逐条修改。四是开展立法论证。2023年8月3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省司法厅、四川师范大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的7名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对《办法》进行论证;2023年8月8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办法》听证会,市政协委员、生活垃圾处置公司代表、基层代表共11人出席听证会。经起草小组归纳总结后共采纳建议40条,现已将草案修改完毕,形成《办法》。

四、《办法》的框架和特点

《办法》由总则、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九章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类方式。《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进行分类。《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二)明确责任主体。《办法》第六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实行责任区、责任人管理制度,确保责任主体落实。

(三)明确专项规划及设施建设。《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布局,并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

(四)明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具体要求,引导投放人自觉养成生活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督促责任区责任人、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规范履行职能职责。

(五)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明确了考核考评、在线监督、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监督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监督。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分类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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