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 00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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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陕西宁陕县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数:113次  发布时间:2024/04/18 14:44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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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为2024年4月16日至4月20日。

内容显示,生活垃圾处理场采取自主运营、第三方特许运营和技术服务等方式运营。采用技术服务方式运营的,应依法依规选定技术服务水平高、有保障的单位,有效提高运营质量。采用第三方特许运营方式运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选定第三方特许运营单位,签订特许运营合同,并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运营水平。生活垃圾处理场应设置管理用房,配备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由设施建设单位负责试运行3个月,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稳定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后(试运行期间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抽样监测,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样监测达标率为100%时,视为稳定达标),建设单位将设施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一并移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运行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受托厂(站)管理及厂(站)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接口干管等日常维护。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除接口干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网(包括各级干管)的日常巡查、维护、建设。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我县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生活垃圾污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水设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安康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公示期为2024年4月16日至4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以我们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联系电话:0915-685608

电子邮箱:315856752@qq.com

附件:《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5日

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

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管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安康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陕县行政区域内各县及镇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的监督管理(下列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场牵头管理业务指导主责单位。

经环保验收(备案)后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管主体,镇人民政府为镇级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管主体。

尚未完成环保验收(备案)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县各镇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负责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场技术等级进行评定。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采取自主运营、第三方特许运营和技术服务等方式运营。采用技术服务方式运营的,应依法依规选定技术服务水平高、有保障的单位,有效提高运营质量。采用第三方特许运营方式运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选定第三方特许运营单位,签订特许运营合同,并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运营水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清楚的交通标志、标识。专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区应设置醒目的指示、车辆限速等标识标牌。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加强场区绿化及环境管理,确保场区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应设置管理用房,配备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场区。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建立运行维护资料和设备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垃圾填埋量统计表;填埋作业记录,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的技术档案;渗滤液收集、处理、排放记录;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记录;环境监测与检测记录;填埋作业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上级部门与外来单位到访记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记录等。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重视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各镇应精准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年度运行经费测算,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下年度运行经费。在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把关的基础上,经县政府专题会议集中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其纳入县级财政垃圾收运处理专项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垃圾收运处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桶等设施设备购置费

(二)垃圾收运费用

(三)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理费用

(四)电费、药剂费,以及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第十八条  各镇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或专项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机械设备、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保障、社会评价及整改四个方面。

机械设备包括设备配备、管理、运维、处置等。

运行管理包括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垃圾堆体、每日覆盖、场区消杀、飘扬物污染控制、制度建设、渗沥液处理、环境检测、环境影响、安全管理、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信息报送等。

运行经费保障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垃圾收费等。

社会评价及整改包括社会评价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不正常造成环境等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生活污水治理,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建管并重、长效管护”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职能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主体,负责县域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责争取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涉及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包装、中央专项资金争取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旱改厕的监督检查,明确厕所设施管护机制,配套建立相应的维修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安排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各镇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使用中省市专项资金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

第十二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由设施建设单位负责试运行3个月,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稳定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后(试运行期间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抽样监测,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样监测达标率为100%时,视为稳定达标),建设单位将设施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一并移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先移交后完善”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对目前能够正常运行稳定达标的设施,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运行维护;对配套设施不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施,先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改造完善后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工程实体验收合格,且在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稳定达到设计排放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五条  各镇是辖区户用庭院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要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行维护的,要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要载明运行管护范围、标准等具体要求,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的,运营单位按照委托,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出水水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受托厂(站)管理及厂(站)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接口干管等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除接口干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网(包括各级干管)的日常巡查、维护、建设。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在镇政府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第二十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掏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分别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61T1714-2023)》管理运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基本、保规范、保运转”的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精准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经费测算,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县财政局上报下年度运行经费。在财政审核把关的基础上,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其纳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重大维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会商报经县政府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药剂费

(四)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费用

(五)水质检测、危废处理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或专项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第五章 监督考核及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运营服务费资金拨付办法,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根据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对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检查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状态,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引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问责:

(1)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倾倒污泥的;

(2)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

(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5)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等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工作,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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