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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要学会质疑

关键词:政府采购 供应商 采购文件

在目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对涉及供应商维权的事项,除了投诉、实际纠纷的调解等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以外,对“质疑”这个非实质性问题,一般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让他人代理。供应商要想质疑,只能根据自己的权益受损情况等,书面向采购人等“质询”自己的“疑问”,而不可质询他人的疑问。

《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采购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在第五十二条中更加明确地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正当权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该《办法》的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这也是法规对参与政府采购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规定。

在《采购法》的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大家从该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法律上强调的是,供应商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质疑。而如果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由他人自己去提出质疑,供应商一般是不可以代替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特别是一些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他们对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不甚清楚,就不应该参与到特定采购活动的质疑活动中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的维权,不仅有法律保护,相关的法规及一些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或保障措施。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三条中就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大家从中也不难发现,该规定中所保护的或明确的质疑对象是“投标供应商”,可见,投标供应商要想质疑就必须由自己提出,其他“非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不受保护的,有关部门也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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